第14條:執行疑義及第1項但書各款綜合解釋
詳如法務部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及其附件(如下附檔)
【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部分
疑義說明包括:
問題 1:事前身分揭露表係提供給交易或補助機關之採購單位、補助單位或政風
單位?
問題 2:投標時或申請補助時關係人未檢附身分揭露表,可否於開標現場補填或
於決標前補正?
問題 3:投標廠商未履行事前身分揭露義務,是否影響其得標廠商資格?
問題 4:機關事後主動公告身分關係,應由機關內何單位負責公開?
問題 5:依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規定,機關團體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應於三
十日內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其時間起算點?主動公
開上網期限為何?事前揭露表之保存期限為何?
問題 6:機關主動公開身分關係,其「關係人之姓名」應否全部公開或部分遮蔽,
以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問題 7:各機關應如何履行主動公告義務?是否有統一建置揭露平臺之必要?
【第1項但書各款例外排除規定之適用】部分
問題 1:哪些採購案視同亦屬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經公告程序辦理者?
問題 2: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
序辦理,其法令定義為何?
問題 3: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其
法令定義為何?
(按:此部分經法務部108年7月25日法廉字第10805005450號函修正部分見解)
問題 4: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其法令定義為何?
問題 5: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機關是否需動態管理一定金額以下交易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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