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下載—自行/申請迴避(§6、7)
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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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範例-簽(來源:法務部1081113函附件)
迴避通知書-多人用範例-來源:法務部1090207函附件
迴避通知書-多人用(odt空白檔)
迴避通知書-1人用範例-來源:監察院1090709函
迴避通知書-1人用(odt空白檔)
法務部1081113函
法務部1090207函
監察院1090709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