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稱 | 說明(簡述) | 補助對象條件 | 年齡限制 | 補助金額或服務 | 年度補助總金額或人數上限 |
彰化縣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婦幼營養補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彰化縣政府,為使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婦幼獲得適當之照顧,並協助減輕養育費用支出,提供營養補助,持續有效改善低收、中低收入戶婦幼之健康狀況達到身心健康,以落實社會救助工作,特訂定本計畫。 | 於本縣辦妥出生登記且為本府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輔導人口之未滿1歲嬰幼兒。 | 0~1 | 核准者,以戶內符合資格之嬰幼兒人口數計算,每口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整。 | 無 |
0至2歲平價托嬰補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鼓勵立案私立托嬰中心及優質保母,投入社區平價托嬰或立案托嬰中心,使幼兒享有安全舒適之照顧環境,並減輕家長照顧幼兒之壓力,增進嬰幼兒照顧品質。 |
1.設籍本縣未滿2歲之弱勢家庭幼兒或實際居住本縣之未辦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兒童之實際照顧者。 2.弱勢資格(列冊中低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危機家庭、高風險家庭) |
0~2 | 每月補助3,000元。 (未滿15天者以1,500元計算) |
無 |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減輕父母育兒負擔,補助育有未滿二歲兒童家庭育兒津貼並鼓勵參與親職教育 | 育有未滿2歲(含當月)兒童,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未接受托育準公共化服務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 |
0~2 | (一) 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二) 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無 |
未滿2歲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申報 (申請方式請點選) |
政府協助支付托育費用,減輕托育負擔,以提高民眾送托意願。 | 無設籍條件限制 | 0~2 | 1.一般家庭:每月政府協助支付最高6,000元 2.中低收:每月政府協助支付最高8,000元 3.低收入戶:每月政府協助支付最高10,000元 |
無 |
彰化縣育兒津貼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減輕經濟弱勢家庭育兒負擔,爰提供彰化縣育兒津貼。 | 104年1月1日起至彰化縣完成出生登記,且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於兒童出生前設籍本縣滿一年以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2歲至3歲兒童,並與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實際持續居住於本縣且中途未有遷出紀錄者。 | 2~3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3000元至3足歲當月並至108年7月止。 | 無 |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為協助無力撫養未滿18歲兒童少年之家庭渡過困境,促進兒少健康成長 | (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三)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
0~18 | 每人每月補助1,969元。 | 無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避免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發生,促進家庭恢復正常運作。 | 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 | 0~18 | (一)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 (二)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府社會處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且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 |
無 |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為使弱勢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負擔。 | 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 | 0~18 |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用。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三)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補助未滿十二歲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六次為限,低收入戶每月最多十次。 (五)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八)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自費項目需檢附醫師評估資料。 |
每人每年最高額度30萬元。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 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0~65 | (一)緊急生活扶助 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107年最低生活費12,388元*3個月) (二)子女生活津貼 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按當年度基本工資之十分之一核發。(107年基本工資22,000元*1/10) (三)傷病醫療補助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兒童托育津貼 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本縣私立立案幼兒園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1,500元。 (五)法律訴訟補助 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0元為限。 (六)子女教育補助之身分認定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者,得持本府函發之證明文件至就讀之高中職以上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60%。 (七)租屋津貼 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案最高補助12個月為限。 |
無 |
特殊群體生調節補助作業 (申請方式請點選) |
配合國民健康署針對特殊族群生育調節補助,提供特殊群體裝置子宮內避孕器、男女性結紮、人工流產。 | 包括1.患有精神疾病。2.患有有礙優生疾病。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4.列案低收入戶。 | 無 | 依國民健康署補助基準:(1)裝置子宮內避孕器:每案補助1,000元整。(2)結紮:男性每案補助上限2,500元整;女性每案補助上限10,000元整。(3)醫師認定患者施行結紮手術需全身麻醉時,每案依實際補助,上限補助新台幣3,500元。 | 無 |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低收兒童生活補助及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 | 符合低收入戶標準者(另分一、二、三款) | 無 | 第1款家庭生活補助(人/月) 10,618元 第2款家庭生活補助(戶/月) 6,115 元 第2款及第3款兒童生活補助(人/月)2,695 元 第2款及第3款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人/月) 6,115 元 |
無限制(每月固定撥款) |
急難救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彰化縣縣民有因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或遭受意外傷害、罹患重病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等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得申請急難救助金。 |
彰化縣縣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金: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它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者。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 | 無 |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符合低收入標準者,補助2萬元,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者,補助1萬2仟元,一般戶,補助1萬元;戶內人口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凡符合低收入標準者,補助6仟至1萬元,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者,補助5仟至8仟元。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每案救助金額最高1萬元,但情形特殊者,得視其情形增加補助金額,以2萬元為上限 | 急難救助之申請,同一事故以補助一次為限,以2萬元為上限 |
改善低收入戶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為使低收入戶有更完善之居住環境,補助低收入戶且住宅破舊不堪、有修繕需求者。 | 設籍彰化縣之列冊低收入戶,未於醫療院所、護理之家、康復之家、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等接受長期免費醫療或收容補助,且同戶內無其他人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 無 | 一 列冊第一款低收入戶,其住宅破舊不堪,有修繕需要者,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整。 二 列冊第二款低收入戶,其住宅破舊不堪,有修繕需要者,每戶最高補助四萬元整。 三 列冊第三款低收入戶,其住宅破舊不堪,有修繕需要者,每戶最高補助三萬元整。 |
107年度預算50萬元整。 |
低、中低收住院看護補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住院並需雇請看護照顧者,補助其雇請看護費用 | 設籍本縣之低收及中低收入戶 | 無 | 設籍彰化縣縣民者: 第一款、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住院者:每人補助看護費用1500元/日。 第二款、患嚴重傷、病住院,其所需看護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每人補助看護費用750元/日。 |
低收入戶每人每年申請上限為18萬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年申請上限為9萬元 |
低、中低收醫療補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其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補助其醫療費用。 |
設籍本縣之低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 無 | 設籍彰化縣縣民者: 第一款,低收入戶者,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第二款,中低收入戶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80%。 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70%。 |
無 |
107年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為達到即早發現火災與通報、即早避難之目的,推廣原不屬於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一般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弱勢族群(符合社會處所列低收入戶、獨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所居住之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之場所(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 | 同左 | 前揭弱勢族群居住之住宅場所,以一戶補助一只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21萬5,000元整,約676戶。 |
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補助未滿5足歲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就讀幼兒園 | 當學年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中低收入家庭就讀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幼兒園之幼兒 | 2~5 | 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 | 無 |
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為協助弱勢家庭之幼兒獲得適當的托育,促進幼兒身心健康與平衡發展,補助就托於經本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托兒所之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家庭寄養之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兒童,補助每名兒童每月最高新台幣1,500元。 | 本縣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兒童(收托年齡依當年度9月1日滿足歲為基準),就托於經本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並符合以下條件之ㄧ者: (一)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二)家庭寄養之兒童。 |
2~5 | (一)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但實際繳費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 (二)鄉鎮市公所已有補助,但補助額未達1500元者,補其差額;其補助已達1500元者不再補助。 (三)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等相同性質之托教補助,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
無 |
補助國民中小學補助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為落實義務教育均等之精神,避免學生因經濟因素或家庭突遭變故而失學,本署補助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書籍費、家長會費及學生團體保險費等三項代收代辦費,使學生能安心在學校學習。 |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國民中小學在籍學生。 (二)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班級導師家庭訪視認定需要幫助之國民中小學在籍學生。 |
6~12 | 1、國小:書籍費每學期每人最高新臺幣(以下同)500元、家長會費100元、學生團體保險費189元。 2、國中:書籍費每學期每人最高600元、家長會費100元、學生團體保險費189元。 |
無 |
寒暑假幸福餐券 (申請方式請點選) |
補助寒暑假幸福餐券,以落實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午餐 | 設籍本縣並領有證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等經濟弱勢國中小學生 | 6~15 | 午餐「幸福餐券」經費每人每餐50元整為上限 | 無 |
國民中小學學生及縣立高中經濟弱勢學生免費營養午餐 (申請方式請點選) |
補助縣內學童營養午餐費,全面開辦免費營養午餐,以減輕家長經濟負擔 | 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普通班學生及本縣縣立高中經濟弱勢學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之學生),上開學生皆在校食用學校午餐。 | 6~18 | 一、自辦午餐及中央廚房所在地學校:國小每生每月747元、國中每生每月787元為上限。 二、外訂午餐:國小每生每餐41元、國中每生每餐46元為上限。 三、受中央廚房供應之學校:國小每生每月780元、國中每生每月820元為上限。 |
無 |
107年度彰化縣中低收入戶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加碼補助金 (申請方式請點選) |
鼓勵中低收入戶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 | 中低收入戶淘汰92年12月31日前(含)出廠之二行程機車及107年1月1日以後新購電動二輪車者 |
無 | (一)低收入戶–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 : 11,500元 (二)低收入戶–新購輕、小型電動機車 : 21,500元 (三)低收入戶–新購重型電動機車 : 23,500元 (四)低收入戶–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輔助)自行車: 19,000元 (五)低收入戶–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輕、小型電動機車 : 34,000元 (六)低收入戶–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重型電動機車 : 3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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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申請方式請點選) |
整合政府組織及資源,強化輔助租賃措施,以實質補貼或行政協助,使中低所得國民及弱勢者居住於適宜之住宅 | 1.設籍於彰化縣。 2.符合組成家庭條件。 3.家庭成員持有住宅狀況符合規定。 4.家庭年收入及平均收入符合規定。 5.動產及不動產符合規定。 |
20~ | 1.租金補貼:每月每戶最高3,000元。 2.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額度最高210萬元。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額度最高80萬元。 |
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為主 |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方案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由中央與地方政府補助所得較低之被保險人,以減輕國民年金保險費負擔 | 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設籍於本縣,並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縣民,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 | 25~65 |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其保費由政府補助70%,本府補助35%(544元/月),民眾自付30%(466元/月)保險費。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其保費由政府補助55%,本府補助27.5%(427元/月),民眾自付45%(699元/月)保險費。 |
無 |
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恢復本縣長者咀嚼功能、強化消化系統,促進身體健康,並減輕經濟負擔。 |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四)經本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五)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六)同一牙位已申請本補助者,固定假牙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活動假牙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
65~ | 上、下顎全口假牙4萬元;單上顎全口假牙2萬元;單下顎全口假牙2萬元 ;單上顎假牙併下顎活動假牙3萬5,000元;單下顎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3萬5,000元;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3萬元;上顎部分活動假牙1萬5,000元;下顎部分活動假牙1萬5,000元、活動假牙維修費用(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上限6,000元)(1)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1,000元(2)假牙添加費/單顆1,000元(3)假牙線勾/個1,000元(4)假牙硬式襯底/座3,000元。固定式假牙(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上限1萬5,000元)(1)金屬鑄心/支1,000元(2)金屬牙冠/顆3,000元(3)瓷牙冠/顆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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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維護老人經濟安全,發給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 |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並設籍及實際居住彰化縣轄區(超過183日以上)。 (二)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且未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榮民院外就養金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所得及有價證券等,未超過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價值總額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65~ | 1、 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7,463元。 2、 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滿2.5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3,731元。 *注意事項: 兼具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公費安置、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本津貼之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申請本辦法之生活津貼,僅經審核符合本府列冊低收入戶第一款資格者,補發其差額。 |
無 |
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暨看護費用補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維護老人經濟安全,提供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暨看護費用補助。 | 設籍並實際居住彰化縣,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之中低收入之老人。 | 65~ | 補助項目: (一) 醫療費用:最近三個月內應自行負擔疾病、傷害之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且未獲其他單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但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 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伙(膳)食費、開立證明書(診斷書)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二) 看護費用:經醫師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而無家屬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者,並符合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 前項醫療費用補助,以在合法設立之醫療院所就診者為限看護費用之補助,以具醫療看護或照顧服務員資格者為限。 補助標準: 1.醫療費用:就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五萬元之部分,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2.看護費用:補助每人每日七百五十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九萬元。 |
無 |
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維護老人經濟安全,提供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 (一)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本縣。 (二)年滿六十五歲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
65~ | 補助項目: (一)屋頂防水、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 (二)廚房、衛浴設施設備。(如安全扶手、防滑地板等無障礙設施) (三)住宅安全輔助器具。 三、補助原則及標準: 以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之處所為單位,且於3年內未接受相關補 助者,每戶每次最高補助額度為新台幣5萬元為限,5年內最高 補助額度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按改善內容核實核定,且同一戶 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
無 |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為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發放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 一、受照顧者資格條件: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 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二、 被照顧者或照顧者請領特別照顧津貼原因消失時,照顧者、督導人員或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府,本府應停止補助;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其所領之津貼,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注意事項: 1、 照顧者以請領一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限。 2、 領取特別照顧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居家服務、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看護補助。 3、 已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照顧者,不得再擔任領有薪資之居家服務員。 |
65~ | 1、 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整(匯入照顧者郵局帳戶)。 |
無 |
中低收入老人健保費補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為照顧本縣中低收入戶長者,確保其獲得醫療保健服務,補助其參加 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保險費自付額,以維持其就醫之權益。 | 設籍並實施居住本縣一年以上且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參加 全民健康保險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以下長者(已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及列冊低收入戶之七十歲以上老人除外)。 | 65~ | 凡符合補助對象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由本府補助,每人每月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地區人口繳納保險費之自付額為限。 | 無 |
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養護補助 (申請方式請點選) |
補助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列冊低收入戶者,因無人扶養,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協助照顧,需要予以適當安置者。 | (一)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列冊低收入戶者,因無人扶養,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協助照顧,需要予以適當安置者。 (二)收容限制:申請本府公費安養護有下列情形,不予收容: (1) 罹患法定傳染病,入住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者。 (2) 患有精神疾病經診斷為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第一至四類者。 (三)進住機構之標準: 以本府簽約之公立機構為主,若有其他特殊照顧需求公立機構無法收容,再轉介至本府簽約之立案機構。 |
65~ | 委託安置費核計標準如下:以受委託機構實際服務日核計。托養老人進入受委託機構及離開受委託機構當月委託安置費,未足月者,以當月日數比例計算之。 (一) 安養費用:由本府按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1萬元整撥付。 (二) 養護、護理與長期照護機構費用:重度失能或中度失能經評估其家庭支持功能確有進住機構必要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萬1,000元整;輕度失能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8,995元整。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