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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獎學金,鼓勵學生持續努力向學,表現特殊才藝,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本要點獎學金之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三)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後,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三、學校申請學生獎學金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二)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2、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四、申請方式: 由各校進行身份確認後提出申請,並依照每學期申請公文期限辦理。
五、如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案承辦人: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邱老師,電話:04-753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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