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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公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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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一定金額」之解釋
詳參法務部107年12月17日法授廉利字第10700098410號函(如下附檔),略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最後更新日期:10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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