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彰化消費,大獎等著你
為了刺激景氣,中央政府釋出利多,發放每位國人3,600元消費券。各縣市無不卯足全力,推出各項消費優惠與抽獎活動,吸引民眾前往消費,期盼藉此提昇市場買氣。彰化縣政府也不惶多讓,舉辦「錢進彰化,花在彰化-抽黃金土地」活動,總共釋出1,000多項的抽獎獎品。
無論手持消費券或現金,只要購買金額累計達1,000元以上,都可以來彰化共襄盛舉。其中令人稱羨的特獎-員林重劃區黃金土地一筆或現金600萬元,將各選出一位設籍彰化縣境內與縣外的幸運民眾。活動辦法一公告,果然引起全國民眾目光,躍躍欲試者絡繹不絕,也達到了促進消費的效果。
抽獎活動熱潮滾滾
活動舉辦至今,已分別在2月4日於溪州公園及4月4日於台灣民俗村,進行了2波抽獎,每波抽獎都抽出300多個獎項,頭獎為價值55萬元豪華房車一部,首波抽獎由家住鹿港鎮的施先生、第二次抽獎則由家住和美鎮的陳先生幸運獲得。
「花在彰化•錢進彰化-抽黃金土地」活動,於4月4日抽獎時約收到29萬餘封信件,依照消費累計1,000元就能抽獎來計算,民眾至少已經在彰化縣消費近3億元。全縣26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也開放收件,方便民眾參加抽獎。民眾如果錯過前兩波抽獎,還可以參加6月6日、8月8日及10月10日等3次抽獎﹔早買早抽獎,中獎機率也就越大,而眾所矚目的特獎-黃金地段土地,也將於最後一次抽獎活動中抽出。目前參加抽獎外縣市民眾與縣民比例約1比10,外縣市民眾中特獎-黃金土地的機率較高。縣政府也呼籲寄件較少的外縣市民眾踴躍到彰化消費參加抽大獎活動。
抽獎辦法:
無論你是使用消費券或現金,現在到彰化縣進行消費,將有超多好康!更有機會將價值600萬的土地抽回家!
活動期間
民國98年1月18日至9月30日止,抽獎活動分5次辦理。(第1次抽獎2月4日、第2次抽獎4月4日、第3次抽獎6月6日、第4次抽獎8月8日、第5次抽獎10月10日)
活動特色
早買早抽獎、中獎機率愈大,共有5次抽獎機會。(活動期間未得獎者,可繼續參與下次抽獎、1封信中獎以1次為限)
參與抽獎條件
1.自然人於98年1月18日至9月30日至彰化縣內商家消費累計滿1,000元以上,有彰化縣商家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需蓋有商家店戳及加註統一編號),不得使用影本,裝入標準信封。
2.標準信封正面需填妥姓名、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個人護照、居留證)末4碼、聯絡電話或手機,註明「花在彰化抽黃金土地」收。
3.送達方式
●設籍彰化縣者寄至「彰化光復路郵局第16號信箱」
●設籍外縣市者寄至「彰化光復路郵局第710號信箱」
●郵寄至彰化縣政府(500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
●親自送達彰化縣政府服務台(98年10月5日17:30以前)
4.截止收件日:98年10月5日,時間以郵件寄出時郵戳為準。
5.信封格式、資料不全者、收據未加註統一編號或違反以上規定者喪失得獎資格,當場補抽。經查證統一發票或收據如屬偽造者,喪失得獎資格。
中獎名單公布與通知
本府抽獎後7日內,中獎名單公布於本府網站外,另以雙掛號寄發中獎通知及後續領獎作業說明通知中獎人。
其他注意事項
1.所有獎項獎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且併入個人該年度綜合所得申報。所得的獎金或獎品價值超過20,000元者,本府應扣取10%稅額(非境內居住之個人:以獎金或獎品價值之全額,扣取20%稅額),須以現金繳付,始得領獎。
2.活動期間所有信封及逾對獎有效期之統一發票,本府將公開銷毀,仍可兌獎之統一發票,本府將轉送本縣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參與活動人員,不得主張兌獎權益或寄回。
3.以上活動如有疑問,可洽本府總機04-7222151轉分機1323或洽縣政專線
04-7284870詢問;亦可逕至本府網站查詢
http://www.chcg.gov.tw。
獎項:
特獎2名:獨得土地1筆或現金600萬元。
(縣內及縣外各1名)
頭獎5名:豪華轎車乙部(1,600CC價值約55萬元)。*每次抽出1名
貳獎20名:125CC機車乙台(價值約5萬8千元)。*每次抽出4名
參獎25名:42吋液晶電視乙台(價值約3萬2千元)。*每次抽出5名
肆獎30名:筆記型電腦乙台(價值約3萬元)。*每次抽出6名
伍獎40名:電動輔助高級自行車乙台(價值約1萬5千元)。*每次
抽出8名
陸獎50名:數位相機乙台(800萬像素,價值約1萬元)。*每次抽
出10名
普獎1000名:提貨券1,000元。*每次抽出200名
旅遊獎50名:彰化套裝旅遊雙人行程一趟(價值約5,000元)。*每
次抽出10名
健康獎230名:彰基或秀傳或署彰醫院或本縣各級醫療機構高級
健檢套餐一次。(價值約1,000元以上至12,000元不
等)
除特獎員林重劃區內土地採本縣與縣外各1名得主外,其餘獎項不分本縣或縣外,共同抽獎。其他獎若干名:依贊助獎項之數量而定,華信航空贊助台中往返杭州免費機票,於4月4日抽機票兌換證明5張。
注意事項
彰化縣政府抽獎要點-「消費累計滿1,000元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比照消費券不能使用及禁用項目)不包含以下各醫療院所、政府及慈善機關、郵政及電信機構等場所:
1.(醫藥費)醫院、診所、療養院。
2.(學費、養育費)托兒所、養老院。
3.(教育費)學校、幼稚園。
4.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的實習店。
5.慈善機構。
6.政府機關。
7.學術科技研究機構。
8.監獄工廠。
9.郵政、電信機關、金融機構政府專賣事業或可販售專賣商品之營業人有哪些用途不得使用消費券,包括繳稅、停車費、彩券、悠遊卡儲值、買基金(投資理財)、購買鐵、公路車票、公用事業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等。
10.消費券的禁用範圍採負面表列方式,除了不能直接兌現、儲值及購買禮券,其餘消費行為皆可適用。罰則暫定為交易面額的3倍;舉例來說,如果民眾拿3,600元儲值統一icash卡被查到,將被處罰10,800元。
11.消費券捐給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列入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具抵稅效果。
Q&A專區
Q1.活動抽獎日期是幾月幾號?
A:本活動期間是98年1月18日至9月30日止,抽獎活動分5次辦理。(第1次抽獎2月4日、第2次抽獎4月4日、第3次抽獎6月6日、第4次抽獎8月8日、第5次抽獎10月10日)。
Q2.寄送抽獎信封截止期限是多久?
A:自然人凡於98年1月18日至9月30日止到彰化縣內商家消費,並在98年10月5日前(郵戳為憑)將抽獎信封寄至活動抽獎信箱即可。
Q3.如果在抽獎信封正面的資料,忘記填寫「身分證字號末4碼」的話,會喪失抽獎資格嗎?
A:因本辦法之抽獎方式已註明須於標準信封正面填妥「1.姓名、2.戶籍地址、3.身分證字號(個人護照、居留證)末4碼、4.聯絡電話或手機」,
註明「花在彰化抽黃金土地」,以上未註明的話會列為資料不全,即喪失抽獎資格。
Q4.如果在1月20日消費,於第1次抽獎日2月4日未能中獎,是否可以參加以後每次的抽獎?
A:是的,早買早抽獎、中獎機率愈大,共有
5次抽獎機會(活動期間未中獎者,可繼續參與下次抽獎、1封信中獎以1次為限)。
Q5.彰化縣舉辦的抽獎,一定是用消費券買東西的發票(或收據)嗎?
A:不是的,只要是在本縣消費(使用消費券或信用卡或現金)經商家開立之發票(或收據),均可以參加。
Q6.開立發票(或收據)的金額是1筆1,000元以上,還是累計金額須達1,000元以上發票?
A:本活動辦法抽獎資格是累計1,000元以上發票,非1張1,000元才能參加抽獎,其收據需加註統一編號,未加註者喪失抽獎資格。
Q7.抽獎活動要寄的標準信封,一定要「橫式」嗎?直式可不可以?
A:本次參加抽獎之標準信封,不限為橫式或直式
,郵局或一般書局(必須符合標準信封規格大小)都有販售。
Q.8.請問加油的發票可以參加抽獎?
A:加油發票可以
參加抽獎,不限在國營或民營加油站。
Q9.如果去大賣場消費滿5,000元,商家開立了4張發票,請問可以分4個信封寄嗎?
A:不行,因為是1次消費行為開立1次統一發票,必須將全部的4張統一發票投入1個標準信封後寄出參加抽獎。(不能將每張小計超過1,000元的發票分別參加抽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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